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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38号令)、《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93号令)、《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112号令) 二、审批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猪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配备有预冷间和冷藏库;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九)有经考核合格取得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程序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选址要求的,予以批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验收;对符合市政府第112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报商品流通、畜牧、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2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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