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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来肉品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
今年以来,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肥经销的外埠肉品质量和经营诚信等方面问题,部分消费者带着所购肉食品上门投诉。为促进肉品市场开放流通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知名品牌产品声誉,进一步加强对外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上市肉品质量和经营诚信度,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1号)和《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外埠生猪产品进入合肥经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对外埠生猪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外地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的生猪产品必须经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由市商务部门进行市场准入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合肥市场经销。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合肥市对外来生猪产品及其经营主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对已进入或正在要求进入合肥市场经销的外地生猪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一律按肉品市场准入制要求重新审查确定其资质和生产技术条件。经确认的,进行登记备案后由合肥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与外埠生猪产品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签订肉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肉品经营的安全责任和相关要求。
(二)外来肉品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为适应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全面建立外来生猪产品经营主体管理档案。做到如实动态记录肉品经营主体各项信息,市场准入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生产技术条件,主要责任人的身份信息,有关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包括生产者、生产日期、品名、保质期、规格、价格、质量等级、数量等)、运输和保管库存条件以及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通过建立管理档案,逐步完善肉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对已登记备案准入的产品及其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监管。凡经抽查、检测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和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不合格产品实行退市制度,市场上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严格记录在案。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和冒用、使用伪造有关认证标识、标志、证、章等问题而被退市或取消市场准入登记认定资格的,一年内(从取消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不得再申请市场准入要求。经营主体退出市场后,有关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四)购销台帐制度。经市场准入的生猪产品经营主体单位(包括专卖、连锁店经销商)要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经销肉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生猪产地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产品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和运输保存条件等内容,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统计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外来肉品经营主体单位(或个人)须将上一个月经销肉品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运输与库存等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上报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为日报制。
三、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肉品市场巡查制度。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行政执法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对肉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七年五月九日
信息来源:合肥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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